遗失损坏书刊赔偿及违规等处理

发布者:图书馆发布时间:2017-05-19浏览次数:3590

一、图书资料属国有财产,遗失应予赔偿。
(一)赔偿与遗失图书相同版本的新书,并缴纳加工费每册2元。
(二)如不能赔偿相同版本的新书,则执行以下赔偿标准:
1. 2000年以后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3倍赔偿;1990~1999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5倍赔偿;1980~1989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20倍赔偿;1980年以前出版的图书,按不低于原书书价100倍赔偿,其间的重要文献可提高赔偿额度。套书丢失其中一册,按全套图书总价和出版年限确定倍率予以赔偿。
2.赔偿时,如已超过借阅时限,过期费照收。
3.赔偿书刊在一个月内找到,可凭赔偿收据退回赔款,过期费照收。
二、爱护图书资料,损坏图书应予补偿。损坏情节较轻且尚可继续使用,写出书面检查,给予批评教育,予以适当补偿;损坏严重,按图书遗失处理。
(一)铅笔勾划、批注等,令其擦拭干净,每页赔偿1元。
(二)钢笔或圆珠笔勾划、批注等,每页赔偿2元。
(三)有墨迹、油渍、水渍等污染,每页赔偿3元。
(四)“开天窗”或撕页等,按图书原价2倍赔偿。
(五)损毁书标、条码、芯片等,每件赔偿5元。
三、图书逾期未还
(一)图书未按期归还,图书管理系统自动停止其借阅权限。
(二)图书逾期未还,缴纳资源占用费每日每册0.1元。
(三)非外借书刊暂借复印,或特殊原因临时外借未当日归还,按每日每册1元缴纳资源占用费。
(四)离退休人员借阅图书超过2年未还,在发出催还通知单1个月后仍未还清,视为遗失图书。学校财务部门依据图书馆出具的图书遗失赔偿通知单从其个人工资中扣除相应的赔偿费用。
(五)未按期办理清书结账手续离校,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由离校人员所在单位或部门负责赔偿相应的损失。
(六)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学生因特殊原因未能亲自办理清书结账手续,由其家属代为办理。教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造成图书等损失,学校财务部门依据图书馆出具的图书遗失赔偿通知单从其工资中扣除相应的赔偿费用,学生造成图书等损失由其亲属代为办理赔偿费用。
四、偷窃图书、故意损坏图书、“调包”还书等,按窃书处理。
(一)写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
(二)按书刊资料原价格20倍赔偿。
(三)停止图书馆使用权限0.5~4年。
(四)通知所在单位,情节严重或态度恶劣者,报学校有关部门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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